2014年4月20日 星期日

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放


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發給要點

  
一、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市民生育之意願,提高生育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第三胎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三、  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發給教育補助金(以下簡稱本補助金):
(一)   設籍本市,領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核發之第三胎以上子女證明卡。
(二)   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一至六年級。
   如有特殊情形者,並得由本局或授權學校專案核定。
四、   本補助金之申請、審核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     本補助金依學年發給,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一年級及新轉入生並應檢附證明卡正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學年第一學期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但每學年第一學期十一月三十日後(上課日逾該學年三分之一)轉入臺北市就學之學生不受此限;惟僅發給本補助金之二分之一。
() 學校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核申請者資格及申請書件(申請書件由學校留存備查),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造具名冊連同學校正式收據,送本局辦理撥款,並於第二學期開學後辦理本補助金發放事宜,學生領據留校據憑核銷。
五、  本補助金之核發及溢領催繳業務,由本局委任學校辦理。
不符合申請資格而領取本補助者,應於學校以書面通知後六十日內返還補助金。
六、  本補助金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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